
几经易主的洪雅县长远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3月,四川省夹江县退休干部谢大友怀着满腔热情到洪雅县投资创办了四川洪雅县长远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2005年,长远公司与云南河口县西铁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铁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由此引发的财产执行案使长远公司遭受灭顶之灾。
在此案中,眉山市中院退休不到两年的法官李峥嵘,在本案中违规担任了西铁公司的执行代理人;西铁公司的另一委托代理人时曦的身份事后才被追认。更蹊跷的是,这起财产执行案的资产拍卖中,拍卖标的物被发起人为李峥嵘和时曦等三人刚注册的“洪雅县银河铁合金有限公司”掌控三年之久。这一切是巧合,还是早有预谋的移花接木、巧取豪夺?
长远公司认为该案涉嫌程序严重违法,于是向上级法院申诉,同时向新闻媒体反映其遭遇的司法尴尬。
离休法官违规成为代理人
西铁公司与长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2005年10月18日在眉山中院正式进入执行程序以来,该院退休法官李峥嵘曾多次以西铁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了相关执行活动。
2006年3月1日,长远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当庭向眉山中院提出了“根据《法官法》有关规定,李峥嵘不能作为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代理人”的书面异议。后来,眉山中院承办法官只是口头解释称已决定让李峥嵘回避。但有证据显示,直到2006年的4月7日,李峥嵘仍以西铁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给眉山中院承办法官严朝友书面阐述代理意见,该“代理意见”被眉山中院载入了卷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第17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根据眉山中院政治部出具的“证明”确认,李峥嵘的“退休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显然,李峥嵘2005年10月18日在该执行案件中充当西铁公司的代理人违背了《法官法》的相关规定。
执行程序中的“委托代理”身份事后追认
相关证据显示,执行申请人西铁公司的另一委托代理人时曦取得委托代理资格的时间是2006年3月9日。但时曦却早在2005年10月28日起,就以西铁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眉山中院先后递交了“执行代理意见书”、“评估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2006年3月1日,由承办法官在眉山中院第一询问室所作的一份“询问笔录”显示,法院当天通知西铁公司参加“选择拍卖机构”的会议,而时曦以西铁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了此次会议。在询问过程中,长远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场发表了“时曦代理权限有问题,不能代理”的异议。当时主持会议的汪姓法官却明确回答称:“经我们审查认为时曦可以参加此次选择,代理行为有效。”
眉山中院2007年12月21日在作出的“(2007)眉法确字第5号裁定书”中称,“关于河口西铁物资公司代理人时曦是否适格的问题,虽然时曦在拍卖前才有正式的委托手续,但时曦代表河口西铁物资公司始终参与了本案执行的全过程(包括参加选择评估机构)且该公司对此也予以追认。”
针对该情况,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李延铸,他认为:在执行案件中,代理身份决不能先斩后奏,关于事后“追认”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在未依法取得代理资格之前进行的所有“代理”活动显然不具备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59条规定了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在诉讼中承认事后的代理追认,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将会有太多的事情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事人可以随便请个律师进行代为诉讼,然后当事人就享有了可以追认或不与追认的权利显然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
执行资产被低评贱卖
2005年12月5日,时曦在根本不具有代理资格的情况下,首先以西铁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并表态“同意法院指定评估机构”。据2007年10月9日眉山中院在一份相关“答辩意见”的正式文件中称:“本院司法技术部门于2005年12月12日随机确定由四川京都司法鉴定所承担此次资产评估事宜,西铁公司代理人时曦、长远公司工作人员谢大友到场并在确认书上签名。”但记者发现,这份内容简单的确认书只有这么一句话:“经法院确认由四川京都司法鉴定所承担此次资产评估事宜”。
该确认书上长远公司代表谢大友的签名落款时间为2005年11月12日,而西铁公司代理人时曦签名落款的时间却为2005年12月12日,签署的时间相差一个月,明显存在重大疑点。该案承办法官严朝友告诉记者:“这是笔误,事实上是双方当场签字同意了这份确认书。”
据长远公司律师介绍,眉山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记者在眉山中院采访时,该案承办法官称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实施细则还没出台,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现场选择是合法的。但据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早在2004年11月15日就已发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长远公司早在2003年12月就曾委托四川嘉盛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一次资产评估,当时其资产评估价值已达264.2万余元,随后又增加投资100多万元。令人惊讶的是,长远公司一台矿热炉(冶炼炉)当时的评估价值为117万元,后公司又投资100多万元进行改造,仅仅使用1年零11个月之后,该设备竟被眉山中院“随机”确认的四川京都司法鉴定所评估鉴定为44.6726万元,其价值缩水比例高达72%以上;一台购置加安装共耗资40多万元的“无载调压电炉变压器”在正常使用一年半之后,其价值被四川京都司法鉴定所评估为4.4万余元,缩水比例高达90%以上……
洪雅县计划经济局以“洪府计经(2001)字第9号”批复同意长远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时间为2001年2月9日,但四川京都司法鉴定所却将长远公司涉及的17项厂房及构筑物(除2间门卫室以外)的竣工时间统统认定为2000年。资产评估的方法是以成新率来计算,四川京都司法鉴定所连具体年限都认定不清,何谈准确的成新率呢?
最终,长远公司400多万元的资产被四川京都司法鉴定所评估为160万元。
有错必纠 当事人呼唤公平正义
2006年3月15日执行资产拍卖前夕,长远公司向眉山中院递交了一份“承诺书”,再次明确将还款时间缩短至40天,承诺“以4月26日为最后付款期限”,但最后资产拍卖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采访过程中,该案承办法官严朝友向记者讲:法院判决生效后即具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判决书履行就应强制执行,这是判决书的严肃性之要求;协商还款必须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如申请人不同意,双方也无法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及时强制执行。
记者采访中还发现一件蹊跷之事,在此次资产拍卖中,“洪雅县银河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成立之初,以及后来的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皆与长远公司财产执行案有着十分微妙的关系。2006年6月5日登记注册的银河公司三个发起人(股东)分别是赵文齐、李峥嵘和时曦,注册资金10万元。客观事实是,银河公司成立后,就着手接管长远公司厂房、设备等资产,进行了三年半之久的自主“经营活动”,其移花接木背后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呢?令人深思。
如今为了继续经营下去,长远公司费尽周折从西铁公司手中租赁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厂房和设备来使用。同时还忍辱负重地支付了“银河公司”在经营期间拖欠的电费104万余元。
眉山中院认为,本案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将财产交付给西铁公司,西铁公司在接收财产后对该财产即有处分权,将该财产交付给谁经营申请人可以自行决定,法院无权干涉。
2008年6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长远公司的申诉,作出了“(2008)川赔确复字第20号裁定书”。省高院在该裁定书中明确指出:“眉山中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7)眉法确字第5号裁定书,对法院干部是否在(2005)眉执字第63号执行案中进行了代理活动等事实认定不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消眉山中院(2007)眉法确字第5号裁定书,并裁定本案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对此,今年5月30日,时过三年,眉山中院才重新作出了“(2008)眉法确字第5号裁定书”,明确承认本院退休法官李峥嵘曾受执行申请人西铁公司的委托进行了代理活动的客观事实,但对其执行行为仍然“不予确认违法”……
有着51年党龄的长远公司创始人谢大友一谈到此事就义愤填膺,他老泪纵横地对记者讲:“我老伴就是想不通该案是如此结局,活活给气死了。我坚信党、坚信法律会给我伸张正义。”
目前,长远公司因对眉山中院作出的“(2008)眉法确字第5号裁定书”坚决不服,已于2011年7月12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任思祥 张恩荣) (责任编辑:逸东) |